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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出口退稅政策宣講材料
第一項:出口退稅基本介紹
第二項:生產企業視同自產
第三項:適用免稅出口貨物勞務
第四項:適用征稅出口貨物勞務
第五項:匯率適用的要求:
第六項:關于收匯問題的要求
第七項:分類管理相關規定
第八項:單證備案相關要求:
第九項:關于進料加工業務手冊核銷
第十項:出口退稅申報時間
第十一項:外貿企業關聯號編號
第十二項:外貿企業發票開具、勾選及問題處理
第十三項:出口退稅備案、變更、注銷等要求
第十四項:辦理留抵退稅的出口退稅申報注意事項
第十五項:每月出口退稅預測、錯峰申報
第一項:出口退稅基本介紹
1、出口退稅企業范圍:
財稅[2012]39號文中規定: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同時還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界定出口企業與非出口企業的歸納:
(1)出口企業:
兩個登記一個權——各類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
兩個登記沒有權——生產企業委托出口
出口企業分類: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外貿企業是指不具備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
【待遇】:對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實施退(免)稅
(2)非出口企業:
兩個登記沒有權——非生產企業或個人委托出口
【待遇】:對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實施免稅
2、出口退稅對象的范圍
(1)、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稅條件的貨物,均是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但是一般條件下還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①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②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出口就是貨物輸出海關,這是區別是否符合退(免)稅的主要標準之一。
③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一律以FOB價格折算成人民幣入賬。(老王注:exw、fca、fas按總價而非fob)
④必須是出口收匯的貨物。
最主要的三種價格術語:
FOB貿易術語。FOB是英語Free On Board的縮寫,含義是裝運港船上交貨,指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責貨物裝船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以及辦理出口通關的相關事宜及費用,所以實務中又稱“離岸價格”。FOB價格應以裝運港船舷為界,之前所有的風險與費用以及賣方的利潤、稅金、報關費用等均包含在其中。
注意:由于FOB價格是計算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它的價格非常關鍵,由于對“船舷”的理解不一樣,還有四個FOB的變形。
CIF貿易術語。CIF意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是英文“Cost Insuranceand Freight”的縮寫。這里的Cost是指“貨物成本價格”,國際貿易中相當于FOB價格,故CIF價格實際等于FOB價格加保險費加國際運費。
C&F貿易術語。C&F意為“成本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是英文“Cost and Freight”的縮寫。它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相關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通過上述比較,三種出口貿易常見的價格術語關系為:
FOB=CIF-運費-保險費
FOB=C&F-運費
2、視同出口,不完全符合上述4個條件,但是比照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
①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②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③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2。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3。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產企業用于出租出讓廠房的,不得申報出口退稅,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3、加工修理修配。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10項服務、財政部和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3、現行出口退稅率的規定
經過2020年3月提升出口退稅率之后,目前除“兩高一資”外,基本上實現了退稅率與征稅率一致。2021年鋼鐵類部分產品取消退稅率。
退稅率可以在電子稅務局—出口退稅—工作臺中查詢。
4、退(免)稅辦法
“免抵退”稅(生產企業)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含視同自產)貨物和應稅勞務等,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應稅勞務等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應稅勞務等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內銷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于生產企業而言,一般是扣減所含保稅和免稅金額之后的離岸價(FOB價)。
(2)計算公式:
一般貿易: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當出現留抵稅額時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進料加工: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當出現留抵稅額時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免退稅(貿易企業)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一般是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關于免退稅的要點歸納】
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退稅率
轉入外銷成本=(進項稅-應退稅額)
第二項:生產企業視同自產
2012年39號文規定
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
一、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二、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二)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三)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國家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六)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七)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八)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九)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第三項:適用免稅出口貨物勞務
免稅適用情況:
免稅貨物的出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來料加工復出口;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貨物;旅游購物貿易、稅收違法行為適用免稅等。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一)、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范圍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下列貨物: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其他相關憑證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其他相關購進憑證。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是指無出口經營資格的流通公司委托,以及其他如個人委托出口的。
(8).非列名生產企業購進的非視同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外購非視同自產貨物出口的。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出口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ㄗ灾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16).出口但未計外銷收入的樣品、展品。
(17).生產企業出口實行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勞務。
(18).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3其他
(1).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退(免)稅申報,但在免稅申報期限之后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符合免稅條件的。
(2).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不能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的。
(3).除稅務總局2013年30號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 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
(4).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
(5).卷煙出口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國家批準的免稅出口卷煙計劃購進的卷煙。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2次增值稅違法行為的,從第2次《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日期或審判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一律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納稅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稅權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起始時間為停止出口退稅權期滿后的次日。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如果貨物勞務服務的國內收購價格或出口價格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該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8).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
⑴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⑵法定代表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9).出口企業連續12個月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的供貨納稅人屬于注冊2年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①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占連續12個月申報退(免)稅全部應退稅額30%以上的;
②有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的。
免稅進項稅額的處理
(一)免稅進項稅額處理的基本原則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或退稅,應當轉入成本處理。
(二)免稅計劃內的出口卷煙,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內銷卷煙銷售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出口銷售額”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生產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計算,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調整。
(三)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如果涉及銷售額,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離岸價或銷售額。
免稅的其他規定
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產企業若用于出租、出讓廠房的,區內生產企業不得申報退稅,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四項:適用征稅出口貨物勞務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以下簡稱增值稅征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視同內銷征稅出口貨物勞務情況進行檢查,切實加強視同內銷征稅出口貨物的管理。
(一)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勞務范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和勞務,應當視同內銷征稅(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上述五種情況如果有屬于出口零稅率的貨物,不在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范圍,仍按相關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和免稅。
例如:某出口企業,向某綜合保稅區內A生產企業出口了一批用于生產的半導體器件封裝材料(屬于按適用稅率辦退稅的列名原材料),該產品在出口退稅率文庫中退稅率為零,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該產品雖然出口退稅率為零,但不應該按照內銷進行征稅,而應執行特殊退稅率按征稅率辦理出口退(免)稅。
應當注意的是,此種情況必須是出口銷售至七類海關監管區域內的貨物,包括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否則對出口零稅率的貨物應當視同內銷征稅。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視同內銷征稅。中標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稱列名原材料,其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6)、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適用退(免)稅政策。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和勞務,視同內銷征稅。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后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二)出口貨物勞務違反外貿經營秩序的行為適用征稅政策范圍
規范出口企業辦理出口業務的行為有利于提高稅收法律、法規的遵從度,從而保障國家出口退稅稅款的安全。為將出口退稅政策真正運用到支持外向型經濟發展上,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對出口貨物勞務違反外貿經營秩序的行為適用征稅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是由海關總署規定的統一格式和填制規范,由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申報貨物狀況的法律文書,是海關依法監管貨物出口、征收關稅及其他稅費、編制海關統計以及處理其他海關業務的重要憑證。用于確認貨物是否真正出口或者進口,是海關出具的進出口的正式憑證。其作用為:一是企業出口退稅;二是企業結匯核銷。出口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等退(免)稅憑證使用規定,違反規定一經發現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征稅政策。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外貿出口企業普遍不同程度存在“真代理、假自營”問題,其利益出發點是不用花力氣開拓海外客戶,不用墊付資金,代理利潤雖然較薄,但基于自身有限的業務渠道和資金實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業務規模和完成出口增長指標。外貿出口企業為了擴大出口業務規模,將代理出口業務虛構成自營出口業務,在財務上體現為做假帳,倒擠銷售成本和自營利潤?!凹僮誀I、真代理”是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予出口退稅的業務形式,也是近年來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的主要方式。為防范出口退稅風險,規范代理出口業務操作流程,稅務機關要定期組織對外貿企業開展“假自營、真代理”業務自查工作,督促出口企業認證對待此項工作,做好此項工作的日常理,對出口企業的“假自營、真代理”的行為,一經發現一律按征稅處理。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應按相應的規定處理。
(1)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進貨憑證為虛開或偽造;
(2)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供貨企業稅務登記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開具;
(3)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的內容與供貨企業記賬聯上的內容不符;在對出口退(免)稅貨物勞務發函或實地調查時容易發現此類行為,一經發現對相關出口貨物勞務按照征稅處理;
(4)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載明的貨物勞務與供貨企業實際銷售的貨物勞務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與實際購進交易的金額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貨物名稱、數量與供貨企業的發貨單、出庫單及相關國內運輸單據等憑證上的相關內容不符,數量屬合理損溢的除外;
(7)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供貨企業發貨時間)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發貨時間;
(8)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貨物與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載明的貨物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不符;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按征稅處理。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否則一律按征稅處理。
(9)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名稱、數量、重量與出口運輸單據載明的不符,數量、重量屬合理損溢的除外;
(10)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
(11)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
(12)供貨企業銷售的外購貨物,其購進業務為虛假業務;
(13)供貨企業銷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貨物,其委托加工業務為虛假業務;
(14)出口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等備案單證為偽造、虛假;
(15)出口貨物報關單是通過報關行等單位將他人出口的貨物虛構為本企業出口貨物的手段取得。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按查處騙稅的規定處理。發生其他增值稅違法行為的,對應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視同內銷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如果發生騙稅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證》納稅人名稱或法定代表人新成立企業,繼續按此規定執行。
對出口貨物勞務違反外貿經營秩序的行為適用征稅政策,有利于規范出口企業出口經營行為,嚴格按照正常的貿易程序開展出口業務。出口貨物勞務必須實質參與出口交易活動,確保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禁止從事“四自三不見”(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企業、不見外商)的“買單”業務。對此類不規范、違規或違法的出口業務適用征稅政策,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合規、合法出口企業權益。
(三)對外匯管理中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勞務征稅的范圍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收匯資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應的規定處罰外,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屬于偷騙稅的,由稽查部門查處:
1.不能收匯的原因或證明材料為虛假的;
2.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四)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視同內銷征稅的范圍
在視同內銷征稅時,應區別以下兩點:第一、征稅只針對出口貨物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應稅產品,按視同內銷征稅。第二、如果出口貨物在國內銷售是屬于免稅產品的,應當補辦免稅手續。
2.出口企業主動放棄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此項規定增加出口企業免稅改征稅的選擇權。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更改。免稅改征稅,不能一概而論是哪種合算,所以給予企業選擇的空間,但辦法明確一旦選擇免稅,36個月不變。
(五)加工貿易業務視同內銷征稅的范圍
1.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2.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在海關簽發來料加工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以結案日期為準)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非“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或復印件,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辦理免稅核銷的,應按規定補繳來料加工加工費的增值稅。
(七)經復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問題的征稅范圍
復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出口退稅,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應將出口退稅款追回。按規定需要征稅的,應予征稅。
1.供貨企業銷售該批貨物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
2.供貨企業銷售貨物屬自行生產的,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或該企業不具備該批貨物產能的。
3.供貨企業銷售該批非自產貨物的購進業務不真實。
4.供貨企業銷售該批貨物為委托加工產品,其委托加工業務不真實。
5.供貨企業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6.供貨企業實際銷售的貨物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貨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業從供貨企業采購的貨物與其實際出口貨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規定不予辦理出口退稅的情況。
第五項:匯率適用的要求:
匯率的使用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電子稅務局—出口退稅模塊的工作臺可以查詢商品稅率及是否退稅,以及作為稅務機關計算依據的外幣匯率信息供企業查詢使用。
第六項:關于收匯問題的要求
已申報退稅的,需要在4月征期之前及時收匯。未收匯的,需及時跟科里聯系。
需提供收匯資料的出口退稅企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提供收匯資料:
1.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次月執行)
2.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虛假(24個月內執行)
3.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冒用(24個月內執行)
第七項:分類管理相關規定
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和管理服務措施(稅總2016年46號公告、稅總2018年48號公告)
一、評定標準(同時符合)
(一)通用標準
1.近3年(含評定當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3.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二)特殊標準
1.生產企業
(1)企業的生產能力與上一年度申報出口退(免)稅規模相匹配。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60%。
注意:稅總2018年48號公告調整,稅總2016年46號公告中原表述為“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
2.外貿企業
(1)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60%。
(2)持續經營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等原因新設立企業的情況除外)。
(3)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4)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1)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30%。
(2)上一年度申報從事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出口退稅額,大于該企業全部出口退稅額的80%。
(3)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4)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二、管理及服務措施
(一)特有服務措施
1.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并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及時解決企業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
2.對一類出口企業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按照《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聯合激勵措施。
(二)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自企業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傳遞至國庫):
1.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2.出口退(免)稅額計算準確無誤。
3.不涉及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確定的預警風險信息。
4.屬于外貿企業的,出口的貨物是從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的供貨企業購進。
5.屬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接受其提供服務的中小生產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二類企業的評定標準和管理服務措施(稅總2016年46號公告)
一、評定標準
一類、三類、四類出口企業以外的出口企業。
二、管理及服務措施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自企業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傳遞至國庫):
(一)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二)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三)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
三類企業的評定標準和管理服務措施(稅總2016年46號公告、稅總2018年48號公告)
一、評定標準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
2.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調整為“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M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3.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4.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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